【入库案例精选】陈某浮正当防卫案

   日期:2025-08-07     作者:o3bqg       评论:0    移动:http://xz3.paiqr.cn/mobile/news/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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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为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设“入库案例精选”专栏,选取揭阳法院部分入库参考案例予以刊载,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厚植法治根基,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陈某浮正当防卫案 

——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把握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行凶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某浮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敲击陈某浮家铁门,叫陈某浮出来打架。陈某浮的妻子下楼,佯称陈某浮不在家。陈某某继续敲击铁门,陈某浮便下楼打开铁门,陈某某遂用菜刀砍中陈某浮脸部,致陈某浮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某浮时,被陈某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某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在地上扭打,后致陈某某死亡。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浮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判决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无故持菜刀凌晨上门砍伤陈某浮,属于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行凶”,对此陈某浮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陈某浮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陈某某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1.与一般防卫不同,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实质在于不法侵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相关不法侵害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当注意从不法侵害是否具有暴力性、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等方面作出判断。

2.不法侵害人的具体故意内容不确定,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凶器判断,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本案中,陈某某持菜刀砍中陈某浮脸部致其轻伤,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某浮时被其挡开,菜刀掉到地上。此时,要求陈某浮被菜刀砍伤后保持高度冷静,在将行凶者打倒之后,还要仔细判断行凶者有没有继续行凶的能力,这对于在黑夜之中高度惊恐的防卫人,是强人所难。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认为在陈某某菜刀掉到地上之后仍然可以实行防卫。

3.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严格公正司法,坚决依法认定,决不能为了所谓的“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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